学生请假与考勤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次数:

一、学生因有事必须请假时,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病假需有医生证明,报辅导员审批后方可离校或休息。

二、事假三天内由辅导员批准,4-5天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5-7天由系(副)书记批准,7-15天由学生处批准,15天以上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请假学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及时续假,擅自延长假期按旷课处理。

五、未请假而擅自离校者,按旷课论处,引起不良后果者,由本人负责。

六、病、事假一学期连续超过六周,应办休学手续或留级重读。

七、请假离校学生需告知宿舍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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