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校为建立学生正常申诉的渠道,保障学生权益,增进校园和谐,特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以及《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惩条例》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为评议决定:
(一)不服学生处给予处分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教务处给予处分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校长会议给予处分的申诉案件。
(四)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构成应为单数。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除处理结论及处理书的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定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