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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3-21    点击: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促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事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管理范围:各类人员出国(境)、对外合作科研、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对外建立友好合作关系、邀请和接待国(境)外来访等对外交流与合作相关事宜。

第三条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管理原则:始终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为最高准则,认真遵守国家外事工作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警惕和防止外来渗透、颠覆、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主管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二章  出国(境)管理

第五条  出国(境)管理,主要指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包括出国(境)进修、交换生(短期游学)、考察、访问、培训、交流等出国(境)审批程序和手续的管理。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说明出国(境)理由的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请长期(3个月及以上)出国(境)的须经人事处会签,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凡学校在职职工、在读学生因公出国(境)的,按照《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管理制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合作科研管理

第八条  对外合作科研,主要指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的科学技术合作研究与开发。

第九条 发展规划与科研处牵头负责编制对外合作科研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或提出合作意向报学校审查,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申报。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归口申报,或对外签订合作科研协议。

第十一条  对外合作科研项目获准后,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发展规划与科研处负责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和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合作科研项目人员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考察访问、学术交流,首先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报所在部门和发展规划与科研处,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学校审核批准后,按因公出国(境)程序和要求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对外合作科研项目人员出访后,在15日内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发展规划与科研处。

第四章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是指在校学生由学校选派出国(境)学习、培训及交流,包括学生出国(境)参加短期夏(冬)令营、一年以内短期学习、短期游学以及各类比赛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在读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按照《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人员因公(私)出国(境)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在读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分及费用按照《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主要指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等建立起来的各种友好往来以及教学、科研,人才交流、学术交流等合作关系。

第十八条  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可由学校各系区(部)、处室、研究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联络或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联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起草中外文对照的友好合作协议,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领导出面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  学校各系(部)、处室、科研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凡与国(境)外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签订的协议,或聘请外籍专家、教授担任荣誉职务,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或登记。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有关签约部门或单位应加强与国(境)外友好合作关系单位的联系与信息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发展服务。

第六章  接待国(境)外来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接待国(境)外来访,主要指接待国(境)外团体或个人到我校进行考察、访问、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接待国(境)外来访采取对等接待的原则,根据来访团体或来访者的级别、性质、目的、要求及人员构成,确定牵头接待的领导、部门和单位以及陪同接待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校级友好往来的国(境)外来访,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前拟出接待方案,报主管的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学校领导审批意见安排接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系(部)、处室、科研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层次邀请国(境)外来访,须将接待计划和经费安排提前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原则上由邀请或被访问的单位接待,特殊情况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请学校审批,根据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安排接待。

第二十五条  接待国(境)外来访的牵头接待部门或单位,须在事后一周内写出接待来访的工作总结或纪要,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重要来访,报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由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宣传报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以学校或学校领导的名义与国(境)外进行联系,其函件必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请学校党委并由主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七条  凡属学校出国(境)等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的开支,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须报请分管的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账或转账。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文件发生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