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教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心理咨询工作中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及时送档案室进行保存。对来访者的心理档案单独保管,不列入学校其他档案。
三、除心理咨询教师和档案管理员以外,学校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员包括校长、主任、处长、辅导员和任课教师等都无权查看有关来访者的心理档案材料。
四、心理咨询教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隐去那些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信息。
五、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六、心理咨询教师在接受校方、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等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假的陈述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