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26    浏览次数: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奖助贷服务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及我校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各院(部、系)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以上的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同时本学年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非常突出具体要求详见《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

第九条 奖助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并实行公示制度院(部、系)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前应将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前将全部名单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要根据问题性质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健康学院奖助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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