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支持和保障基层党组织做好共产党员教育、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324号)、《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二条 学校设立的党建活动经费,是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全校基层党组织机构数量、党员人数等因素测算,按照教师党员200元/(年·人)、学生党员100元/(年·人)标准,由学校每年下拨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专项党建活动经费。该项经费由党委组织部统一集中管理。
第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要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加强经费管理。
第四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作出相应经费预算。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控制到外地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党建活动计划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 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 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住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 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费用。
(四)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五)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六)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校财务制定的差旅费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讲课费,按照学校相关讲课费有关标准执行。
(三)租车费,按照学校租车用车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九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外地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十三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提供党建活动相关材料,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并加盖党组织公章,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十四条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支付按照学校财务报销政策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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