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提升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于学校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实习实训、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运行要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校级实验室管理责任体系
(一)学校统筹规划实验室管理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
(三)学校设立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系(部)为实验室管理的二级单位。
(四)学校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实验室的发展与规划、建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与管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和安全防范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决策。
(五)学校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实验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体系以及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六)学校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实验室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教务、人事部门协同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职务晋级、职务评聘等工作;指导院系(部)二级单位进行实验场所、办公场所和实验教学场地的合理规划,提高利用率。
第七条 二级单位管理责任体系
(一)二级单位是实验室管理主体单位,二级单位须成立系(部)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系(部)党政负责人和院系(部)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二)二级单位须与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院系(部)级安全责任书。
(三)二级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准入制度;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各类隐患排查,对隐患整改进行闭环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四)二级单位须落实校级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安排,负责制定院系(部)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制定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与管理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五)二级单位须组织开展实验技术与方法研究、实验室管理研究、实验教学研究等工作,做好日常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开放共享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责任体系
(一)二级单位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二)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对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三)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并与相关实验室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
(四)实验室负责人应落实日常实验室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和管理工作奖惩机制
(一)实验室安全和管理工作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
(二)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和管理工作是学校安全检查和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在实验室安全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发生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后,学校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的分类和任务
第十条 实验室分类和建制
(一)按照管理部门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国家级实验室,省部级实验室,市、校级实验室,院系(部)级实验室,系(所)级实验室。
(二)实验室按功能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实训中心)。基础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专业课实验教学和专业科学研究并重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是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三)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谋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避免小而不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任务
(一)在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方案,编写实验指导教材和实验日志簿等教学资料,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二)以培养与提高学生的科学实验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按照基础型、综合型和研究型等实验类型,分层次开设教学实验;依托学科鼓励学生及早参加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三)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四)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在科学、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实验教学研究和相关的学术、技术交流,做好社会服务。实验室建设应兼顾投资效益,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实验室科学、规范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研制工作。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正常运行的经费;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并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健全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国家级实验室,省部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省部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支持鼓励院系(学科、研究所)设置专业教学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实验室,努力实现资源优化,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学校保证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实验室改扩建费、安全经费。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实验室设置在本实验室目录内。学校控制实验室的发展数量,实现规模效益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销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院系(部)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至教务处,经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撤销,需要由院系(部)说明实验室撤销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教务处,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跨院系(学科)共建共享实验室,积极探索实验室机制创新。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划和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实验室任务、发展方向及现有条件,瞄准国内外学科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先进水平,制定长远的建设规划和近期的建设目标。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及晋升、表彰与奖励,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考核确定。
第二十三条 重视实验室技术队伍的建设,制定建设和培养计划,优化年龄、学历、职称的结构,保持一支素质高、人员稳定的队伍。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素质与水平,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开展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
(二)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对实验室的突发情况,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三)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四)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五)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六)服从实验室主管领导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六章 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与准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一)学校每年开展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三)学校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 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四)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七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二十八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之前,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 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室前,应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七章 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室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验室制度包括人员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技术物资的管理制度、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制度、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等,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及时修订更新。定期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运行过程中不断对师生加强安全教育,实施安全准入,对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安全的规定,做好实验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凡涉及重要危险源、辐射源以及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源周期使用管理:重要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存储要有专门的存储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应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急制度: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1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抄报教育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环境和设施的日常管理:房屋及设施应定期修缮。仪器设备应合理布置,不允许长期存放需报废物资。应保证通风、照明、温湿控制等设施完好,保证水、电、气管道布局规范、安全。在实验室从事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和学生要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与设施。
第三十八条 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做好实验室各类数据的记录、统计、管理、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及情况分析。开展实验室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实验室的网络化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通过评估检查,推动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第八章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严格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以及大型仪器设备(单价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学校关于购置仪器设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仪器设备到货后要组织验收,并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维护与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技术指导,进行功能改造和开发。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通过校园网向校内外开放仪器设备共享信息,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仪器设备绩效评估,创新仪器设备校内调剂流转机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投资效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十五条 各院系(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