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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24-10-0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以“房间”为单位,根据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源风险评价的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级管理,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实室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实验管理办公室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督,并指导各系部有针对性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系部为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审核确认本系部实验场所(房间)的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系部相关责任人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与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重点加强对较高风险实验室的管理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分类主要依据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类别及实验室存在的危险源类别。结合我校实际,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医疗器械类、电子类、其他类等。

 (一)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管理重点是对以上危险化学品申购、储存、领用、处置等做到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二)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和实验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以及有毒有害易燃药品和高压灭菌锅等。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室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学生开展动物实验前须进行安全知识救育培训并穿戴好相关安全防护用品等。

(三)涉及手术刀、医疗针管器械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医疗器械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医疗器械引起的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器械飞出伤人、切削伤人、手或其他部位被伤等,管理重点是规范各类医疗器械的存放、分发、以及使用,做好器械使用的培训工作,完善相关使用登记本。

)涉及到计算机、电子设备等实验场系归属为电子类实验室,包括各类计算机机房、语音室。主要危陷源:带电导体上的电能、磁能等。管理重点是防止触电、短路、灼伤、电磁辐射等。

)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用电用水设备引发的用电用水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用水和消防安全。

第九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实施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以实验房间为单位,按照存放和使用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和实验过程的潜在风险高低,将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重大风险等级)、二级(高风险等级)、三级(中风险等级)、四级(低风险等级)4个等级。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高致病性的病原微生物;危险化学品超过50L或50KG;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超过5瓶;转速≥3000r/min的设备;单台功率超10KW的加热设备,总功率超过15KW的加热设备;压力等级大于20MPa的高压容器;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等。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存放第二类精神药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由生物制剂;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瓶;转速在10000-30000r/min的设备;烘烤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超低温设备;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等。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存放第二/三类易制毒品;普通生物制剂;压力小于10MPa的容器;易发生戳、切、割的器械;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等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水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的定级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

风险等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原则上不得移到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如果确需临时使用,必须用后及时放回原等级实验室;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严禁移出原实验室使用。

第十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一)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二)规范使用安全信息牌,信息牌上需标明危险级别、警示标识、危险源、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方式、实验室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三)实验室相关实验必须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防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系部安全负责人审核确认。

(四)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教师、科研人员与实验室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五)实验室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动态使用台账和清单等安全管理台账,必须制定并张贴大型仪器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相适宜的防护和救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六)实验室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管控类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注意对使用登记、存储场地等相关信息的保护,严防丢失。

(七)学生不能独自进入二级安全风险以上的实验室开展实验,须有指导教师现场指导。按照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注意对使用登记、存储场地等相关信息的保护,严防丢失。

(八)学校定期投入安全专项经费,保障实验室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设施设备的建设、日常运营与维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系部须根据所属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开展风险辨识,及时更新实验室风险源台账和安全隐患台账,报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在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至少安排三次全面、系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系部至少每两周自纠自查一次,发现问题须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督查工作组实施全校实验室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在全校范围内,定期通报检查与督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为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相关要求,检查中做好隐患排查和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场所出现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调整使用方向、设备数量、实验内容以及改变危险源使用及存放等情况时,应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经系部负责人确认后,将结果及时向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报备,以便及时进行风险级别的调整。

第十八条 各系部须严格落实实验室分类分级及风险源管理。若故意隐瞒实验任务或危险源,出现漏评或高风险低评情况,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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