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教师赴境外进修及访问资金
支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与国外高校交流合作,学校决定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访问学者到国外高水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优势专业研修,以提高我校教师的教学和科研能力,改进教师的教学方法,促进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快专业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各项进修学习,进一步提高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二、由学校统一制定计划,实行个人申请、学院(系部)推荐、学校选拔的选派方式。
三、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科研处、教务处以及各学院、系部等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 资金扶持条件、标准和管理
一、选派对象和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在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选派对象。
(一)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外语水平。
2.在我校工作3年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
3.曾主持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成绩。
4.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5.近5年未作为访问学者参加过访学。
6.身体健康,三年内无重大疾病史。
(二)申请上级部门组织的国外访问学者计划的,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主办部门规定的申请条件要求。
(三)申请学校批准的国外访问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受聘高校讲师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年龄在50岁以下。
2.近两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者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以上。
3.申请国外访问学者的,须能运用英语进行学习、研究和工作,并能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国家出国留学人员考试合格材料;
(2)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或成绩单;
(3)硕士学位证书;
(4)全日制外语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5)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成绩单(成绩两年内有效)。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1.校级拔尖人才;
2.专业带头人;
3.“双师型”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4.校级以上名师荣誉获得者。
二、类别与学习期限
访问学者分为学校选拔指派和教师自主申请两大类,有如下三种具体形式:
(一)由上级部门组织选派的国外访问学者,学习期限由上级部门审批。
(二)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选派的国外访问学者,学习期限为1至3个月。
(三)教师自行联系相关接收单位,由个人申请,学校批准,自助开展的国外访问学者,学习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
三、申报选派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师进修访问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连同访问研修计划和科研成果复印件送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议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与学校签署访问进修协议。
四、经费资助
访问学者在访问研修期间所有费用实行包干制,并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由上级部门组织选派或学校发展需要选派的国外访问学者经费:
(一)国(境)外访问学者,访问研修期间保留基本工资,校内绩效考核津贴、过节费照发。
(二)国(境)内访学人员访问研修期间的培养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根据国家、河南省相关规定实报实销。国(境)外访学人员访学期间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河南省相关政策执行。
(三)非选派但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自助国内外访问,不予资助,在访问研修期间仅保留基本工资,停发校内酬金。
(四)经费使用发生的税金由个人支付。
五、考核与管理
对访问学者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访问期间,应在相关专业跟随学术(技术)水平高、具有重要在研科研项目的知名教授、专家、学者进行研究。
(二)研修3个月至半年的访问学者,应在访问研修开始1年内,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论文须是第1作者,若是待发表论文,须附论文用稿通知,下同);研修半年以上到1年的访问学者,应在访问研修开始1年半内,在本学科发表本专业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教改论文2篇(其中1篇应是核心期刊)。
(三)访问开始前提交访问研修计划;访问期间按照签署的协议要求定期向学校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访问结束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并将研修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及成果材料报人事处。
(四)访问学者在签订出国访问协议书前,须办理短期离校手续(含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五)访问学者回校后,在两个月内须为学校师生免费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六)访问学者未按访问计划完成任务,则须退还学校资助费用,并且该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七)访问学者回校后为学校服务的年限不少于3年,未满3年,因自身方面原因离开学校,须按未满年限按比例退还相关资助费用。
(八)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访问进修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解除聘用合同。
六、本办法自2022年3月7日起生效,以往规定与此不同的按本规定为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