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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健康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5-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奖助贷服务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及我校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各院(部、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我校奖助贷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包括二年级)以上的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5%(含25%),同时本学年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若该班校长奖学金获得者中有家庭困难学生,既要考虑学习成绩名列前茅的学生,又要适当照顾家庭困难的优秀学生。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个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奖助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各院(部、系)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前,应将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前,将全部名单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要根据问题性质,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郑州健康学院奖助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