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的精神,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私自聘用在校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外务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为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我校学生在校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作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勤工助学工作,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奖助贷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管理、使用和审批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核算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制订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设立勤工助学档案库,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五)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六)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定时进行勤工助学工作总结,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八)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九)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以工作需要和工时数量设立岗位,学校对各部门申报的岗位进行调查,确定岗位的数量和具体设置,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数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管理助理、校保卫队、图书馆管理助理、食堂售饭员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要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用工实际需求,提出设立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酬金来源、用工量、劳动强度和内容、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建议酬金等,填写《用工审批表》《固定/临时岗位登记表》,提前5个工作日报奖助贷服务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设岗。
第四章 勤工助学申请条件、程序及考核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申请条件:思想品德良好,家庭贫困,个人生活俭朴,能够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后交辅导员填写意见;
(二)申请表交至奖助贷服务中心统一审批,按照“自愿为主,特困优先”的原则,筛选适合的学生;
(三)奖助贷服务中心为学生安排现有适合的岗位,并设置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库,以备有岗位需求随时调取。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按优秀、称职及不称职三个级别评定,对不称职的学生将给予教育和批评,必要时取消其工作资格。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的学生,对待自己的岗位工作,要认真负责,诚实劳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津贴的标准制定
(一)我校所有勤工助学岗位的津贴标准与岗位相联系,奖助贷服务中心及用工部门共同确定津贴标准,由校领导审核批复后确定。
(二)学校勤工助学津贴经费来源
1、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资助专项基金中支出;
2、设置评优津贴,经费从资助专项基金中支出。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第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奖助贷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学校、用人部门和学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途径。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奖助贷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用工部门要切实负起岗位申报、管理、考核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于每月底将《勤工助学工资报表》报奖助贷服务中心,学生奖助贷服务中心汇总、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会同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安排酬金发放。
第二十三条 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酬金发放程序发放酬金,、财务处要定期、不定期地对酬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暂停该用工单位岗位用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健康学院学生奖助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