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我校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教资助〔2013〕14号)、《全国学生奖助贷服务中心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6版)>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6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无需经济担保、由政府财政贴息、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贷款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含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郑州健康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及各院(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及奖惩办法;
(二)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
(三)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郑州健康学院奖助贷服务中心,学生奖助贷服务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奖助贷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支付宝公司等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院(部、系)成立由院(部、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奖助贷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各院(部、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材料,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奖助贷服务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资助中心的管理台账始终保持一致;
(三)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等;
(四)配合学生奖助贷服务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部、系)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五)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协助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肄业、结业、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被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国外、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在处理前应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通知奖助贷服务中心,协助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待贷款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或确认还款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二)按照银行要求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考试违纪等情况记录;
第九条 财务处配合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向贷款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用的证明材料;
(二)协助奖助贷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的金额比例和期限划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违约管理金给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
(三)协调银行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十条 奖助贷服务中心要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就业教育的全过程,以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二条 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加金融知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姓名必须与学籍一致;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在校期间无拥有高消费品或不良消费习惯;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七)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高校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各院(部、系)提出贷款申请,填写《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
(二)各院(部、系)需逐一认真审核申贷学生信息,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汇总上报奖助贷服务中心;奖助贷服务中心对全校申贷学生信息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审核批准后,由学校组织申贷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和《承诺书》。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通过支付宝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学校,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五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五条 高校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近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校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根据就读年限办理贷款展期。贷款展期仅适用于2015以前签订的高校助学贷款合同,2015年(含)以后签订的高校助学贷款合同不得展期。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展期申请通过后,其就读期间还款期内的贷款利息由原财政部门继续贴息。
第六章 贷款的利息与贴息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利率由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自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第七章 贷款合同变更
第十九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贷款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提请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终止履行贷款合同,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生贷款本息,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
1.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2.贷款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刑事处罚、刑事制裁的,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校纪处分的;
3.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大吃大喝等行为的;
4.贷款期间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5.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的;
6.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与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统一回收高校助学贷款,支付宝公司在贷款之初为每名学生开通一个助学贷款支付宝专用账户,用于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回收。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提前还款或到期还款,通过支付宝“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小程序,通过支付宝足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到期日还款应在贷款本金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本金和利息足额存入支付宝账户,到期日自动划扣。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偿还助学贷款只需支付本金,毕业时本金未结清的,当年7月1日起贷款产生利息由本人负担(继续升学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若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借款学生应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奖助贷服务中心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奖助贷服务中心同意并履行相应义务后,才可在学籍等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否则借款学生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学生出现转学、转专业或提前完成学业等情况时,奖助贷服务中心需对相关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第九章 贷款的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即构成贷款违约,违约记录会被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对违约者在购房、购车、出行等行为带来影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奖助贷服务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的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
(五)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六)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律程序催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 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贷款,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与后续管理,学校在借款学生身份信息审核、贷款资金使用、诚信教育、毕业确认、贷款偿还等方面负有协助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和高校助学贷款,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郑州健康学院奖助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